单位司机遭遇高额车祸索赔 北展律所依法维权一审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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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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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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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31
“没想到,人到中年出去打工,现在却面临17万的赔偿......”去年底,当事人段某找到四川省北展律师事务所刘政伟律师时,说出了自己的苦恼。
段某是成都某防水材料公司的司机,每月收入固定,生活平稳。没想到,去年3月27日上午的一个交通事故,却打破了这平稳的生活。当时,段某驾驶一个小型货车,行驶至成都市新都区某路口时,与受伤者张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本来,张某觉得有保险公司,只要等到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就可以拿到保险公司赔偿。但是,当段某拿到《责任认定书》时,却傻眼了......原来,交警部门认为无法判定交通事故责任。
没多久,段某就收到了受伤者张某起诉他的《民事诉状》。段某望着法律文书上高达17万元的赔偿数目,直呼赔不起、赔不起……段某伤心地抹着眼泪,通过网络找到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钢铁交易大厦的北展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嵩利用办案闲暇,热情地接待了段某,详细地询问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安排律师刘政伟为段某提供法律援助。
刘律师问段某:“你和防水材料公司的劳动关系,有啥依据?”段某说:“我们有《劳动合同》......”当看到这个《劳动合同》时,刘律师信心满满地说:“你这个案子可以维权!”
接着,刘律师向新都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方成都某防水材料公司为共同被告,然后,又向法院提取了证据材料。在开庭前,北展律师事务所为确保维权成功,主任潘嵩带着律师们专门召开了案件研讨会,对全案事实进行梳理和综合分析。研讨会上,律师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得出结论:段某不应该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严格讲,段某开车行为,本身属于履行单位司机职责的行为。而且,在交警对现有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更难说段某有重大过失问题。因此,成都某防水材料公司才是本案真实的责任主体。
带着这个法律确信,刘律师依法出庭,为当事人段某维权。
3月24日,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4民初 251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段某属于履职行为,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段某不承担本案责任。
捧着法院的判决书,段某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他拉着刘律师的手,连声说:“感谢北展律师事务所、感谢潘主任、感谢刘律师!”
知识背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